5 架空敷设 5.0.1 沿城市道路架空敷设的工程管线,其线位应根据规划道路的横断面确定,并不应影响道路交通、居民安全以及工程管线的正常运行。 5.0.2 架空敷设的工程管线应与相关规划结合,节约用地并减小对城市景观的影响。 5.0.3 架空线线杆宜设置在人行道上距路缘石不大于1.0m的位置,有分隔带的道路,架空线线杆可布置在分隔带内,并应满足道路建筑限界要求。 5.0.4 架空电力线与架空通信线宜分别架设在道路两侧。 5.0.5 架空电力线及通信线同杆架设应符合下列规定: 1 高压电力线可采用多回线同杆架设; 2 中、低压配电线可同杆架设; 3 高压与中、低压配电线同杆架设时,应进行绝缘配合的论证; 4 中、低压电力线与通信线同杆架设应采取绝缘、屏蔽等安全措施。 5.0.6 架空金属管线与架空输电线、电气化铁路的馈电线交叉时,应采取接地保护措施。 5.0.7 工程管线跨越河流时,宜采用管道桥或利用交通桥梁进行架设,并应符合下列规定: 1 利用交通桥梁跨越河流的燃气管线压力不应大于0.4MPa; 2 工程管线利用桥梁跨越河流时,其规划设计应与桥梁设计相结合。 5.0.8 架空管线之间及其与建(构)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表5.0.8的规定。 表5.0.8 架空管线之间及其与建(构)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(m) 注:架空电力线与其他管线及建(构)筑物的最小水平净距为最大计算风偏情况下的净距。 5.0.9 架空管线之间及其与建(构)筑物之间的最小垂直净距应符合表5.0.9的规定。 表5.0.9 架空管线之间及其与建(构)筑物之间的最小垂直净距(m) 注:1 架空电力线及架空通信线与建(构)物及其他管线的最小垂直净距为最大计 算弧垂情况下的净距; 2 括号内为特指与道路平行,但不跨越道路时的高度。 5.0.10 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规划走廊宽度可按表5.0.10确定。 表5.0.10 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规划走廊宽度 (单杆单回或单杆多回) 5.0.11 架空燃气管线敷设除应符合本规范外,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城镇燃气设计规范》GB 50028的规定。 5.0.12 架空电力线敷设除应符合本规范外,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》GB 50061及《110kV~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》GB 50545的规定。